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六条以及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,第44号修改)的规定,现将符合公告条件的走逃、失踪纳税户截止2024年第二季度的欠缴税款情况(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,见附件)予以公告。
附件: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
2024年8月15日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七十六条以及《欠税公告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,第44号修改)的规定,现将符合公告条件的走逃、失踪纳税户截止2024年第二季度的欠缴税款情况(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,见附件)予以公告。
附件: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
2024年8月15日